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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權益別睡著了,不論你是新制、舊制的適用者,都請仔細瀏覽。
勞保共計有三項保險在裏面
1.普通事故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
2.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
3.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50001
就業保險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50021
我想老年給付是在"普通事故保險"項下(勞工保險條例的年資), 而失業給付是在"就業保險"項下(就業保險法的年資), 兩項應不抵觸, 有疑問應可問勞保局以尋求解答
網路上流傳的文章, 敬請參考 ; 若有用到, 請先查證後再使用
請參考
未來大家都可能用得上 .
記得不要領滿 6 個月.
依此規定, 失業金一輩子最多領五個月.
領滿 6 個月 , 退休金就沒有了.
勞保局規定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6 個月。領滿6 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 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快告訴你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給付標準及期限
更新日期 2007/4/16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更新日期 2007/4/16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