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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知識] 3歲以下 腦死可器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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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2 20:29: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幼兒腦死判定,衛生署於十二月十七日以正式修訂標準,開放滿三十七周嬰兒至未滿三歲之幼兒,可以照標準判定腦死,捐贈器官大愛人間。衛生署表示,近年來陸續發生三歲以下兒童,必須等待適合器官移植來延續生命,但是卻苦無器官來源,器官移植表示捐贈者生命已結束,但讓他人生命得以拯救,已經兼具醫學證實、醫療技術、以及醫學倫理之平衡。

腦死判定準則中明訂,幼兒因為還在發育階段,對於缺氧與腦傷的耐性較大,必須醫師壞疑幼兒已是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腦幹功能完全喪失、且無法自行呼吸時,才能夠做輔助測試腦死測試確認,二次腦死判定間隔時間,足月出生未滿一歲者,至少要間隔二十四小時,一歲以上未滿三歲者,至少要間隔十二小時,三歲以上者,維持就有規定至少間隔四小時。

衛生署補充,這次新發布的準則歷經了八年的討論研擬,雖然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在民國九十三年發布,但是卻未將幼兒標準明確納入,而九十八年衛生署委託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進行「台灣三歲以下小兒腦死判定及器官捐贈前趨性計畫」,與九十九年邀集相關專家團體研討相關事宜,終於在今年六月取得共識,完成這次準則的修正。

放寬腦死判定準則年紀,明訂三歲以下幼兒腦死判定程序,明確規定法條,可以讓推動器官移植的人員,與有意讓孩子延續他人生命的父母,可以讓他們的心願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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