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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知識] 販售牛肉標示原產地 12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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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8 10:29: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衛生署公告自九月十二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違者將開罰。

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販售散裝牛肉食品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或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

另自九月二十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該局食品組長蔡淑貞指出,標示大小以能明確讓消費者看得到為主,如包裝上字體不能小於2公厘;菜單註記不能小於4公厘;立牌或廣告標示不得小於2公分。

食品藥物管理局業已召開跨部會會議及業者說明會,說明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政策規劃,地方政府衛生局亦持續進行業者、社區宣導,並自法規實施日起,將全面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

蔡淑貞解釋,若在稽查「牛肉原料產地強制標示」發現商家有「該標未標」的情形,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處以三到十五萬的罰款;「不實標示」則處以四到二十萬的罰款;若「違反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檢驗規定」,加重處以六到六百萬的罰款。呼籲業者切莫存僥倖心理,罔顧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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