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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fox1234 於 2012-7-24 02:30 PM 編輯
不認與女學生性行為 師:我生殖器很小
2012年7月24日 10:26
分享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國中林姓音樂教師(37歲),3年前在擔任某國中管樂團指導老師時,與1名女學生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還多次發生性行為。最高法院今天依對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年確定。
林姓男子曾獲薩克斯國際大賽等4大比賽首獎,之後擔任某國中的外聘音樂教師,在民國98年2月時與學校管樂團內的1名13歲女學生交往,2人成為男女朋友。之後98年7月間到99年2月間,林男在位於板橋地區的住處與少女發生8次性關係。
交往半年後,因林男曾承諾公開戀情卻沒履行,女學生難過把戀情告訴姊姊及導師,這段師生戀才曝光,林男因與未成年性交而吃上官司。
少女表示,一開始因害怕林男自殺、丟掉工作,所以在偵查時沒說出全部實情,後來發現林男在外散播她交友複雜,且不是真正想跟她交往,才全盤托出。
林男則否認與女學生性交,辯稱少女因與家人爭吵才到他家住,由於少女家庭狀況特別,他才對少女比較關心,還辯稱自己生殖器短小,且有包皮,但女學生卻無法說出他的生殖器特徵,顯然是捏造,兩人並未發生性關係。
但法院審理,女學生處女膜有舊傷且通過測謊,反而林男拒絕測謊,且林男與少女兩人互傳「愛你」、「情人節快樂」等簡訊,短短半年多就有1573次通聯紀錄,通聯記錄占他全部通訊錄的最大比例,與一般師生關係不同,不採信林男辯詞。
案發後林男遭學校停職,女學生也轉學。法院一、二審認為林男身為老師,卻為滿足性慾,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審酌他與一般強迫使被害人就範的情形有別,上周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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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新聞之後我只能說都已經是老師了竟然還能想出這麼笨的理由,如果說他撿到了葵花寶典因為醉心武術所以自己把它卡嚓說不定還有機會可以獲判無罪你說是不是!為人師表怎麼能對自己的學生下手,做了又不敢承認真不知道書究竟是讀到哪裡去了,這樣的教育還有甚麼希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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