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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有推拿字就罰 民間反彈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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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7 17:57: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民眾常可看到坊間有些招牌寫著「推拿」字樣,衛生署認定是違法,因為推拿屬於醫療行為,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推拿等字眼。對此,立法委員林岱樺昨(五)上午十時三十分邀請相關工會團體、中醫師、衛生署代表共同召開記者會,會後要求衛生署區分推拿行為分屬中醫醫療、民俗調理的可行性。

立委林岱樺指出,衛生署應該讓傳統整復推拿師繼續沿用「推拿」字眼,建議可透過「傷科推拿」、「民俗調理推拿」等方式,進行區分屬於中醫醫療行為或是屬於傳統整復的民俗調理,讓傷科推拿回歸中醫院所,讓不涉及醫療行為的民俗調理推拿由整復人員使用,按摩則維持原視障者繼續經營。

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會長劉通明強調,民眾自費選擇推拿來調理身體,認為這是有效的調理方式,但衛生署卻下命令,要求只要招牌上有「推拿」兩字就要被處罰,如果有人從事推拿行為,也會依違反醫療法移送法辦,這樣的做法已剝奪、擠壓十幾萬人的工作機會。

招牌有推拿兩字就算違法,讓民間反彈聲浪四起。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聯會理事長林國雄認為,民國八十二年衛生署署長張博雅發出公告,確認推拿屬於民俗療法,但現在衛生署卻依照中醫師公會的決議,對外公布推拿是醫療行為,政府並沒有法源,卻認定民間非醫事人員從事推拿也算違法,但實務上,推拿沒有診斷、沒有處方,這樣怎麼能夠算是醫療行為?

整復總會理事會主席邱九桁則表示,去年衛生署認為推拿屬醫療行為,以致於造成民間機構的招牌有推拿兩字就算違法,全台各地整復推拿人員也因此被處罰,目前裁罰案例相當多,也有很多正面臨裁罰的例子。

立委林岱樺強調,只要彼此區隔清楚,就能夠避免政府以行政權傷害相關從業人員的工作權,因此要求衛生署官員將相關團體所表達的意見帶回去研究。

衛生署認定推拿一詞為醫療用語,讓民俗整復業者求助無門。中華黃庭醫學會理事長陳朝龍昨在記者會中表示,推拿列為醫療行為並不是中醫師公會全聯會的決議,而是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在某個會議所下的定義,衛生署不應以偏概全,認定推拿屬於醫療行為,就如同廚房的刀子就認定代表凶器是一樣的道理。

中醫師王國成也在記者會中強調,其實古代就有推拿一詞,後來推拿逐漸演變成十二個流派,其中,僅正骨推拿一派屬於醫療行為,其他十一個流派都屬於民俗推拿,所以推拿有醫療、有民俗兩部分,衛生署將推拿僅列為醫療行為仍然是有疑問的部份。

陳朝龍指出,原本中醫界代表曾在會議中建議,政府應該將「推拿」分為中醫傷科推拿和民俗調理推拿,但後來衛生署認為,這樣的界定容易造成混淆,所以只將推拿列為醫療行為,但這種以概括統稱的方式,已經讓民間團體在名稱上遭受到侵害,建議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必須慎重考量,不要以偏概全以少數例證作為依據,強行概括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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