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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變相急診 將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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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3 16:23: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根據媒體報導,少數診所因就診人數眾多,而向病人收取額外急診費用,繳交額外費用民眾,可能插隊提前看診。衛生署指出,診所若擅立名目收費,違反醫療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予以重罰。

衛生署表示,醫療業務行為並非商業行為,不應使用「以價制量」方式限制民眾就醫權益,而應改以設定合理門診量方式,限制每診掛號人數,提供民眾適當醫療服務。

衛生署指出,為了避免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差距過大,影響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署曾經於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門診為新台幣一百五十元以下,急診為新台幣三百元以下。醫療機構也不得擅立名目收費,像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之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都算擅立名目收費。

衛生署呼籲,民眾千萬不要迷信名醫,如有就醫需求,可至該署網站http://gis.doh.gov.tw/index.asp?search=2醫療資訊系統內的「醫事人員執業資料及醫療機構開業登記資料」項目查詢醫師專長、科別、執業及評鑑資料等相關訊息,以利就醫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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