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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餵母乳他人不得驅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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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1 17:55: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媒體近日報導,有母親在公園餵母乳遭員警驅趕,國民健康局指出,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該局已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一步瞭解查辦。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李翠鳳組長表示,全國共有一千五百二十四固場所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目前已有近八成設置完成,兩成尚未完成,有些是光線不足,或洗手設備不方便,需要再作改善。各縣市衛生局將於本月二十四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緩衝期屆滿之日起,對未符規定者,正式開單要求改善。

李翠鳳指出,除了保障公開哺乳權,該條例也要求一些較大面積的特定公營場所、火車站、航空站、捷運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等都應設置哺集乳室,並要有明顯標示。另外,基於文化、風險考量,有些場所如納骨塔、墓園、加油站等則不需設置哺集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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