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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知識] 注意時效 別讓權利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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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7 08:20: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則新聞由自由時報提供   日期:2008/04/07    (記者劉志原)

法律有時效規定,當事人若未在時效內採取法律行動,權利即不再受到法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6個月;民法第197條規定,知道權利遭侵害後,須在兩年內求償。


如刑法通姦、傷害、誹謗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必須在知悉被告犯行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失去告訴權利,公訴罪則沒有告訴期限。至於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無法律效力,不影響時效,6個月一到,時效照樣消滅。


民事責任方面,除上述的兩年時效外,另有一種情形是,不論被害人是否得知被侵害,只要未在十年內求償,時效也視為消滅,難獲賠償。


[ 本帖最後由 stop123 於 2008-4-7 08:2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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