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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9 1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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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倒是因為官司纏身 詳見下文
小騎士德州炸雞 vs. 台灣德積公司,兩造既約定德積公司等於契約終止後應停止以「小騎士德州炸雞」餐廳名義經營餐廳,此與「美國小騎士炸雞」是否取得商標專用權殊屬無涉。至「美國德州炸雞」與條文約定之「小騎士德州炸雞」文字有別,「美國德州炸雞」應非兩造間約定禁止使用範圍,且美國德州為地名、炸雞為通常名詞,並非商標,自無仿冒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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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0年度台上字第 1797 號
【裁判日期】90/10/12
【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七號
上 訴 人 美國口味炸雞公司(AFC Enterprises, Inc.)
法 定代理 人 Kenneth S. Kaplan
訴 訟代理 人 林 秋 琴律師
陳 彥 希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德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 錦 川
上 訴 人 蔡吳種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八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台灣德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錦川、蔡吳種珠不得持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與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相關之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之原本及影本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上訴人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之第二審上訴駁回。
上訴人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之上訴及台灣德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錦川、蔡吳種珠之其他上訴均駁回。
關於上訴駁回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上訴人各自負擔。關於廢棄部分,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主張:
兩造分別承受訴外人德州炸雞公司 ( Church'sFried Chicken, Inc.)與訴外人ATANG LATIEF、林榮發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西元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之開發協議,並自八十五年起陸續簽訂二十四份特許協議,由伊授權對造上訴人台灣德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錦川、蔡吳種珠(下稱德積公司等)在台灣北部地區指定地點設立如原判決附表囵所示二十四家「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連鎖店。依兩造特許協議之約定,德積公司等應按週繳付每週銷售總額百分之四計算之權利金;並須按手冊或其他另行書面規定之時間呈交約定之表格及報告予伊;於伊給予合理通知後,可在任何合理時間或地點檢查其帳簿、紀錄及帳目。詎德積公司等自八十四年十月份起即未依約給付權利金,亦未提供上開表格、報告等予伊,並拒絕伊行使檢查會計表冊之權利,違反特許協議之約定,伊於八十五年五月七日通知終止契約,上開二十四家連鎖店之特許及開發協議均應於八十五年六月七日終止。依約德積公司等須立即清償欠伊之權利金;並停止原授權店以「小騎士德州炸雞」餐廳名義繼續經營,亦不能直接或間接向公眾表示其餐廳係屬「小騎士德州炸雞」系統、專有商標,且須將所持有與特許業務有關之全部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及其他資料交還予伊及不得持有上述文件之影本。德積公司等自八十四年十月起至八十五年六月七日止積欠伊權利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三十七萬九千六百九十五元,按美金對新台幣之匯兌比率二七‧五折算,約合美金四十八萬六千五百三十四元三角六分。又德積公司等於終止契約後,仍繼續使用「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或「美國德州炸雞」名稱營業,違反前揭特許契約等情,求為命德積公司等連帶給付美金四十八萬六千五百三十四元三角六分,並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倫敦金融同業拆放利率再高百分之一點五之月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及命德積公司等不得以「 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 」、「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或「美國德州炸雞」餐廳名義對外營業;不得於任何炸雞店使用如原判決附表娅所列之註冊商標及服務標章於伊取得專用權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使用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Church's Fried Chicken System)之菜單、食譜、食物秘方、設備、方法、程序或技術及不得持有如原判決附表垭所示與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相關之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之原本及影本之判決(逾上開請求部分,經原審判決其敗訴,未聲明不服)。
上訴人德積公司等則以:
依兩造於八十三年五月最新簽訂之開發契約修正書附件囵特許授權契約第三條娅2規定,伊應「按月」依照前一月之銷售淨額百分之四計算給付權利金,對造上訴人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按週」依前一週之銷售總額百分之四計算給付權利金,顯失依據。又伊應給付之權利金,經代扣百分之二十稅款後,為一千零七十萬三千七百五十七元;又自七十四年起兩造固約定以美金給付權利金,惟自亞洲經濟危機以來,新台幣大幅貶值,非簽約當時所得預料,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依職權為公平裁量,改判以新台幣給付之。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之違約金,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再伊於第一審提出之暫時未付佣金明細總表,未依八十三年五月最新簽訂之發展契約第三次修正書約定,以總銷貨金額扣除稅捐、運費及雜費、包裝、保險、廣告、佣金、折扣及自對造上訴人進口原料CIF價格、關稅、運費、雜費等費用,權利金計算顯然錯誤,應更正為一千二百三十六萬三千二百三十一元。另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德積公司已將其對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之一百一十萬美元損害賠償債權讓與伊,伊得主張與本件權利金互為抵銷;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就「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及「美國德州炸雞」中文字樣並未取得商標或服務標章專用權,且伊起訴前已不再於任何炸雞店使用系爭註冊商標及服務標章、菜單、食譜、食物秘方、設備、方法、程序或技術等,且未使用「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 」為餐廳名稱對外營業。對造上訴人未將原判決附表垭所示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等資料交付伊,其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關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德積公司等給付權利金及違約金部分:
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提出開發協議相關條文、特許授權契約相關條文、特許協議違約暨終止通知、開發協議違約暨終止通知為證。德積公司等就積欠權利金及系爭開發協議及特許協議業經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於八十五年六月七日通知終止之事實亦不爭執,則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依開發協議書等契約約定,請求德積公司等連帶給付積欠之權利金,洵屬正當。
德積公司抗辯:依兩造於八十三年五月最新簽訂之發展契約第三次修正書約定,權利金應按月依照前一月之銷售淨額百分之四計算給付,且「銷售淨額」係指總銷貨金額扣除稅捐、運費及雜費、包裝、保險、廣告、佣金、折扣及合作人自技術人進口原料CIF價格、關稅、運費、雜費等費用後所餘之淨額等情,提出前開最新發展契約第三次修正書及中文譯本為證,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對前開發展契約中文譯本內容,亦不爭執,是德積公司等所辯計算權利金應扣除稅捐、運費及雜費、包裝、保險、廣告、佣金、折扣及合作人自技術人進口原料CIF價格、關稅、運費、雜費等費用,足以採信。
次按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所提出德積公司等積欠其權利金之詳細分析統計表,並未舉證證明其計算之憑據,德積公司等於第一審所提出之各門市店營業額申報書影本及營業額統計表,其所載營業額亦非依前開修正書條款計算之銷售淨額,而暫時未付佣金明細總表(見一審卷一四三頁),雖列有未付佣金額,但亦未記載其計算方法。是德積公司抗辯其在第一審自認積欠權利金數額,因未按最新發展契約第三次修正書條款之約定扣除運費、雜費、促銷廣告費、包裝費、保險費致生錯誤,並提出尚應扣除費用之單據一箱(外放)為證。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對德積公司等所提出之各單據形式上之真正並不爭執,經核德積公司等提出之支出憑證,或係依民俗、修理貎具等之支出或為其他營業上必要支出,均屬於最新發展契約第三次修正書條款約定之雜費、廣告費、保險費、交通運費等項目,固非進口原料所支出,依約仍應扣除。是德積公司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自得撤銷第一審關於權利金數額之自認。
按德積公司等業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另提出「依特許授權契約規定之應付權利金試算表」謂其積欠各期權利金應如原判決附表钌所示,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既未能舉證證明德積公司等積欠權利金為其於第一審提出之「暫時未付佣金明細總表」(如原判決附表剐)所載之數額,則其請求之各期權利金超過原判決附表钌所示部分,自難准許。
依兩造特許協議Ⅲ費用之F項約定:「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付款須以美元存入特許權人(即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指定的美國銀行帳戶中。在計算本協議項下第ⅢA及C項的應繳款額時,須以美國紐約花旗銀行或其他由特許權人指定的國際認可的銀行在應繳款項期限的最後一天所公佈的該當地貨幣兌換率,將當地貨幣折算為美元。」是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主張德積公司等就權利金之給付,應按繳款期限最後一天之美金買進匯率以新台幣折算美金給付之,並無不合。
德積公司等積欠自八十四年十月起至八十五年六月止之權利金,苟依約按期給付,即不受其後發生亞洲經濟危機所致新台幣貶值之影響,德積公司等請求改判以新台幣給付,即非有據。德積公司等積欠之權利金如原判決附表钌所示,依兩造間前開特許協議Ⅲ費用F項之約定,各期應付權利金以新台幣換算美金之金額如原判決附表郏所示,計為美金四十五萬零四百二十四元六角六分。再依兩造西元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訂立之特許協議ⅢG項規定:「如被特許人所欠特許權人的任何財務責任逾期未付超過七個工作日,則除應還債務外,被特許人還須每月按逾期未付款額向特許權人繳付相當於倫敦金融同業拆放利率再高百分之一點五的款項。」該約定乃係以強制債務履行為目的,其性質實為確保債權效力之一種強制罰,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主張其為違約金之性質,應屬可採。
惟上開條文既明定「被特許人(即德積公司等)須每月按逾期未付款額向特許權人(美國口味炸雞公司)繳付相當於倫敦金融同業拆放利率再高百分之一點五的款項」,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聲明請求加計按倫敦金融同業拆放利率再高百分之一點五之『月利率』計算之違約金」,與條文原意不符;且參酌我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法定最高利率限制之規定,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若能如期取得上開權利金而為運用,可獲利益應以該金額年息百分之二十為限,故若依「倫敦金融同業拆放利率(該利率值係屬浮動)再高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結果,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時,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予以酌減。準此,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本於上開約定,請求德積公司等自契約終止日即八十五年六月七日起加計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應予准許。
德積公司等依所得稅法規定固為權利金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然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必先實際有該所得,始負繳納所得稅之義務,德積公司等亦因而始負扣繳義務,然德積公司等尚未實際給付權利金,自不得預扣稅款。又上海德積公司對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是否確有上開一百一十萬美元之債權存在,尚未經大陸地區法院作出民事確定判決並聲請台灣地區法院裁定許可,德積公司等就此復未能確實舉證,德積公司等主張以一百一十萬美元與所欠之權利金互為抵銷云云,洵非可採。
垭關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以「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 」、「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或「美國德州炸雞」餐廳名義對外營業部分:
依兩造間特許協議第十六條第A項第一款約定:「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時,本協議許可之權利將全部隨之終止,以及:猡被特許人須立刻停止原授權店以小騎士德州炸雞餐廳名義繼續經營餐廳,亦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向公眾表示其餐廳是屬小騎士德州炸雞系統;……」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就「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英文字樣及牛仔圖樣已取得服務標章專用權,為兩造所不爭,則「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當足以表彰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所授權之炸雞餐廳系統,揆諸前揭約定,德積公司等於契約終止後,自不得再以之為餐廳名義對外營業。
按上開約定乃係課予德積公司等一繼續性之不作為義務,殊難因德積公司等於本件訴訟前未為該一定行為,即認其已履行義務完畢。
又兩造既約定德積公司等於契約終止後應停止以「小騎士德州炸雞」餐廳名義經營餐廳,亦不能向公眾表示其餐廳係屬「小騎士德州炸雞」系統,已如前述,而本件技術合作案之授權人復為美國公司,則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本於上開約定,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以「美國小騎士炸雞」餐廳名義對外營業,亦非無據,此與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就「美國小騎士炸雞」是否取得商標專用權殊屬無涉。
至「美國德州炸雞」與條文約定之「小騎士德州炸雞」文字有別,「美國德州炸雞」應非兩造間約定禁止使用範圍,且美國德州為地名、炸雞為通常名詞,並非商標,自無仿冒可言,尚難僅因德積公司等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獲授權期間,曾同時使用「美國德州炸雞」之名義,遽認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於雙方契約終止後,得擴張契約之約定而禁止德積公司等使用該名稱。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使用美國德州炸雞餐廳名義對外營業,自有未合。
囵關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於任何炸雞店使用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如原判決附表所列之註冊商標及服務標章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取得專用權之商品或服務及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使用任何使用於美國小騎士炸雞經營系統(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 System )之菜單、食譜、食物秘方、設備、方法、程序或技術部分:
依兩造間特許協議第十六條第A項第二款約定:「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時,本協議許可之權利將全部隨之終止,以及:……滩被特許人須立刻及永久停止通過廣告或任何其他方式利用任何與小騎士德州炸雞系統、特許權人的專有商標及服務標誌有關的菜單、食譜、食物秘方、設備、方法、程序或技術……」。準此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於契約終止後,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於任何炸雞店使用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註冊商標及服務標章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取得專用權之商品或服務上及不得使用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 System )之菜單、食譜、食物秘方、設備、方法、程序或技術,自無不合。
而上述義務為德積公司等依約應負擔之繼續性不作為義務,德積公司等以其於起訴前已未使用上述註冊商標及服務標章及菜單、食譜、食物秘方、設備、方法、程序或技術,即謂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云云,洵不足取。
匦關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持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與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相關之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之原本及影本部分:
德積公司等固否認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曾交付前述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美國口味炸雞公司雖復未能舉證證明確已交付之事實。惟按不作為之訴並不以債務人業經有該項積極作為為其要件。不論債務人於系爭判決確定前有無該項積極作為,一旦判決確定,債務人應立即履行該項不作為義務,而與判決前是否已經作為無關。兩造特許協議第十六條第A項第六款規定:「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時,本協議許可之權利將全部隨之終止,以及……弯被特許人須立刻將其所持有與被特許業務有關之全部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及其他資料交還特許權人且不得持有上述文件的影本。」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依此規定,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持有如原判決附表垭之各項文件,一旦判決勝訴確定,德積公司等苟未持有各該文件固不待論;若仍持有該文件,則應立即停止持有。故不論德積公司等究竟有無持有上述文件,均無礙於此不作為義務之履行。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本於上開約定,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持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與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相關之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之原本及影本,亦非無據。
綜上所述,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德積公司等連帶給付美金四十五萬零四百二十四元六角六分並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倫敦金融同業拆放利率再高百分之一點五之月利率計算(計算之結果,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時,以年息百分之二十為限)之違約金;及命德積公司等不得以「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餐廳名義對外營業;不得於任何炸雞店使用近似或類似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如原判決附表所列之註冊商標及服務標章、不得使用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Church's Texas Fried Chicken System)之菜單、食譜、食物秘方、設備、方法、程序或技術暨不得持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與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Churc-h's Fried Chicken System)相關之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之原本及影本,應予准許。超過上開准許部分之權利金及違約金暨命德積公司等不得使用美國德州炸雞餐廳名義對外營業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因而將第一審命德積公司等連帶給付之金額超過美金四十五萬零四百二十四元六角六分及其違約金部分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該部分之訴,及將第一審所為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敗訴之判決一部廢棄,改判命德積公司等不得持有如原判決附表垭所示與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Church's Fried Chicken System )相關之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之原本及影本,其餘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美國口味炸雞公司及德積公司等之上訴。
娅原判決關於命德積公司等不得持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與美國小騎士德州炸雞經營系統相關之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之原本及影本之訴部分:
德積公司等否認美國口味炸雞公司曾交付前述手冊、紀錄、檔案、指示、來往函件予伊,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確已交付上述文件予德積公司等,為原審所合法確定之事實,則美國口味炸雞既未交付上述文件,德積公司等又未持有上開文件,自不負該不作為之義務,美國口味炸雞公司請求德積公司等不得持有該文件之原本及影本,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原審未察,遽以上開理由,就此部分而為德積公司等不利之判決,於法尚有未合。德積公司等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本於原審確定之事實自行判決,駁回美國口味炸雞公司關於該部分在原審之上訴。
垭原判決關於駁回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之上訴及德積公司等之其他上訴部分,經核於法核無違誤。兩造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各自指摘原判決關於此敗訴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德積公司等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美國口味炸雞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慧 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轉載自司法院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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