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於 2008-2-12 00:46:46
|
顯示全部樓層
直接腌了更乾淨俐落,免得以後還有人身受其害.
我覺得台灣的法律說的是尊重人權,判刑都太輕了,一點都不嚴峻,難怪走私製毒作姦犯科這些累犯一旦假釋或交保之後,又繼續犯案(當然有些更生人例外,但也是少數),會有反正出來之後又是一條好漢的心態....
這些立法的人不知是否想過雖然是尊重了受刑人的人權,卻忽略了更多無辜人民的人權,這些歹徒如果又繼續犯案,到時受害不只一人,而是又有其他受害者,難道這些無辜的受害者就沒人權嗎?
為了那種社會敗類的人權,卻要無辜的人民權利受損,生活受到威脅嗎?
所以在尊重受刑人的人權時,也要考慮到其他人民的權利,這些重大要犯應該要嚴懲,不能交保假釋,而累犯亦不能交保假釋才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