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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 摸胸三秒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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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00:52: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最近社會新聞令人不禁害怕
某縣某男子襲胸一名女子不到五秒
女子說要告男子
男子卻大搖大擺的說
你去告阿
我不怕
摸不到五秒是不會有罪的

這不禁令人搖頭
這樣得社會現象
是不是已經混淆公正正義的天平了呢?
正方觀點 (2028)

應該判罪
而且要處刑罰教育
糾正社會價值觀

反方觀點 (1586)

無罪
法官判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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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威望 -3 金幣 -90 收起 理由
confabb -3 -90 正反觀點均不足2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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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01:01:1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是什麼世界
既然摸胸沒超過五秒無罪
誰定的.他家有沒女兒也讓我摸摸看
我摸四秒就好
怎麼會有這條法律.真是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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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09:00:21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已經造成別人的不適與影響,所以怎麼可以判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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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11:04:34 | 顯示全部樓層
摸是個動作
法官要摸個半小時才會硬直
所以3秒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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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11:47:47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無罪的話
那天底下的女人不是就要吃虧了嗎
每個男人都故意摸個不到5秒
那豈不是天下大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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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12:06:33 | 顯示全部樓層
太機車了!!法官一定沒有女兒!!不然他心裡也是很想摸!不然怎可以這樣!!太可惡了!!!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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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17:38:25 | 顯示全部樓層
什麼呀??
摸胸3秒竟然無罪??
這世界簡直反了呀!!
做錯事就是做錯事...
為什麼也不能處罰呢??
那還要法律幹麻呀??
就是因為要用法律約束我們...减少犯罪呀!!
這樣的話就不用法律啦~~
搞什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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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4 21:34:03 | 顯示全部樓層
要人投無罪ㄟ..我好想知道他是故意還是真的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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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5 17:46:15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其人之道反制其人之身~
是哪個法官判的例子~
那就加諸在他的家人身上~
讓她有切身之痛~
以後才能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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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5 17:50:46 | 顯示全部樓層
摸胸3秒無罪
那我也好想摸別人
不過我怕被女生打
人家是君子但是偶爾也會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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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5 18:44:2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位〝所謂的〞法官
不曉得從小是在哪兒受教育長大的...

他似乎沒唸過...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咱們自認
〝自由民主〞的台灣
如果再醬
〝是非不分〞+ 該有責任感的人不懂啥是〝責任感〞...

應該很快的
會有若干條極富〝社會教育意義〞的法律會通過...

如:
〝法官判錯案子,無關痛癢則無須負擔刑責〞
〝被害人只被捅一刀,無關痛癢,加害人無須負擔刑責〞
〝謀殺案被害人若未死亡,殺人者未達目的,故無須負擔刑責〞

這種〝所謂的〞法官
不曉得從小是在哪兒受教育長大的...

應該也會認為自己...

〝不必為社會的道德淪喪負任何責任,畢竟自己只是個小小的法官,對於社會教育無關痛癢,無須負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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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6 00:05:26 | 顯示全部樓層
什麼不用判罪?那把他小弟弟切了也不用2秒那不就沒事啦不用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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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7 14:42:49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恐怕不是時間長短的問題了,應是當事者的意願問題吧
依人權觀念,自然人無犯罪時應尊重個人意願,而若有證據
顯示行為不當者,有其犯罪意圖,且犯行己發生,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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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8 16:35:1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哪懂得什麼民間疾苦啊,
看他有沒有女兒啊~
別事情沒發生在他親人身上,就不把別人當一回事,
難怪台灣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 唉!!!!!!
社會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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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9 13:31:38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不錯喔,他再造福大眾
有沒有可以報名的地方
我們來排隊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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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0 12:19:2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yung1975 於 2008-7-4 07:04 AM 發表
發起"大家摸法官"運動~
看到法官就摸4秒,想摸哪就摸哪

語言的性騷擾也是有罪的..何況是摸...<==說的好,推

法官好像是看你怎麼告就怎麼判耶 ...


哈哈哈 這個發言真的很妙喔
這就叫做"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嗎?
呵呵

先不論摸幾秒才是性騷擾
這種不尊重女性的行為本來就不應該讓他逃過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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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1 05:40:4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什東西阿~~摸胸那站在電梯裡只有一個男的跟2個女的他數秒放手在摸在數秒這樣不也一樣~~這事情因該說.............挨阿防不勝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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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1 16:05:3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ellfood 於 2008-7-5 09:05 AM 發表
大家都覺得摸胸有罪,
但法官卻判無罪,
這道理很簡單。

就像馬總統的特別費案,
明明最高法院認定特別費並非實質補貼,不得私用,
而且馬總統也確實把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並申報財產,
但仍然獲得無罪判決。

那麼摸胸不過3秒鐘 ...


這位大大...你講地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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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1 16:14: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罪與否是在襲胸者是否為故意,像上面所說的
男子卻大搖大擺的說
你去告阿
我不怕
摸不到五秒是不會有罪的
這種就要加重罪刑,不僅侵害要對方的身體也讓心理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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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1 16:37:49 | 顯示全部樓層

摸胸三秒無罪?

沒罪  那以後誰都趕這樣做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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