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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 你支持強姦犯<化學去勢>, 或者是<假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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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13 12:08: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曾經參與華岡之狼精神評估的醫師李光輝表示,由於這類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九成五,所以像美國政府就寧願誤關人犯,也不願錯放,不過,既然政府決定讓華岡之狼假釋出獄,相關配套,就一定要做好。
~~~~~~~~~~~~~~~~~~
我們來用最簡單的數學計算好了
在台灣紀錄中.平均每個強姦犯約強姦10個才會被抓到
假設強姦犯人數有100人.也就是有95人出獄會再犯.只有5個人悔改不再繼續犯罪
等到他們被抓到之後.有95*10=950個被害人會受害

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先生曾經提出過化學去勢的方法來,解決強姦再犯的問題?
正方觀點 (10671)

支持.讓他們罪有應得

反方觀點 (8027)

不支持.強姦犯也是有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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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15 10:47:45 | 顯示全部樓層
為何要使用化學去勢?!
可以改用電子腳鐐即是定位他在哪裡、用限定住所......等方法阿
當嫌犯真的想改過自新,想傳宗接代怎麼辦?
那如果對方自願和你"炒飯"之後翻臉怎麼說?
而且會犯強姦罪的,通常都是心理障礙,或是心理變態所造成
因該著重心裡輔導而非隨隨便便就剝奪了他的因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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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16 22:44:33 | 顯示全部樓層
百分之百反對!!
這本來就是不應該發生的事,可是卻發生了。
發生了卻不能夠好好嚇阻,現在還要輕判?
如果受害人是你們的親人你們還會同意輕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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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8 20:57:1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重點是在心理吧
把它給去勢了
他還是會用其他的方法猥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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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30 14:02:07 | 顯示全部樓層
不人道, 也無証據証明這樣有效阻止罪犯以其他方式進行性罪行, 更不能令已改過的人投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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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6 11:51:35 | 顯示全部樓層

生不如死

要本事干就要有本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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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00:12: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人反對使用「化學去勢」方式杜絕強姦犯。
也反對上述幾人所說的「直接剪掉」或是「不用麻醉藥」等等血腥的手法。
甚至說什麼「殺掉」等等都反對。
首先不要離題,說說化學去勢。不斷要男性服用一種藥物或注射化學物品意圖令男性失去性交的意欲甚至能力,希望用這種荒謬的手段令強姦犯不再犯案。
正如以上多位已經說明,要進行強姦根本不需要用到「那話兒」,普通物件甚至是人人都有的手指都可以犯案。如果是要強行針對男性獨有的地方,盲目地認為是強姦行為的「根本」,這樣十分不理智。難度沒有了那話兒的人就不會強姦他人嗎?世上也有不少案件是女強姦男的。既然沒有那話兒的人都會強姦他人,那麼針對那兒根本解決不了問題。
本人明白多位對於「強姦」這種行為令人憎恨,但千萬不要被這掩蓋雙眼。盲目把憤怒放在一個不是問題重心的地方,根本解決不了這個罪行,這可能是我們單純對這罪惡的報復或發泄。甚至說出什麼比這更恐怖或血腥的懲罰,明顯不是在解決問題!還要以更可怕的方式向犯罪者報復嗎?要弄清楚,法律不是我們對犯罪者的報復。我保證,條例實施必然會引起更多我們不想見到的事情.....
另外,條例為何只針對男性?如果犯罪者是女性,大家又會如何把她去勢?大家會拿什麼地方去剪掉?還是要繨起某些地方?
請大家不要打着幫助受害者的旗號,利用法律滿足凌虐他人的私慾,否則本質與強姦犯沒有分別。
假若日後條例真的實施,請政府不要只對強姦犯進行不人道的懲罰,也要把偷竊的人切手指,偷窺便弄瞎他們吧。因為法律沒有權利奪取他人的器官(先不要說什麼死刑等等),胡亂監禁都不是一個正常的方法,建議不要盲目追隨其他國家或變本加厲。
我不認為強姦犯的人權便可以忽視,強姦犯也是人,人權是人與生俱來,不到什麼人來否定。而且我們也不是單純在他們出發,我們也有顧及受害人,要是用這形同報復的手法進行懲處,我們便可能受到更嚴重的危險,不但不能撲滅罪行,甚至把他們推至更極端的行為,亦難以把他們從罪惡中拉回來。
再重申一次,強姦不只是男性獨有的罪行,女性也有,還望那些支持女性運動的人也要考慮這點。要不便提出同時也要把女犯罪者進行非人道的懲處。
總結以上,「化學去勢」不但不能解決強姦犯再度犯案或犯案率上升,破壞犯人的人權,甚至不能保障我們的人身安全。因此本人反對把強姦犯「化學去勢」。

[ 本帖最後由 小黑月 於 2009-9-29 12:1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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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00:33: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les001 於 2008-3-20 03:18 PM 發表
我支持
但是不應該去勢
應該給他們死刑!!
不尊重女性就該死了!!

那不尊重男性要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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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00:37:4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Gdennis1206 於 2008-3-13 01:50 PM 發表
強姦犯跟禽獸沒有兩樣
直接去勢吧!
累犯不知悔改的他們沒有資格擁有性器官!!!!

禽獸沒有性器官嗎?
性器官人人生來都有,不到你說什麼有沒有資格,再說你也沒有資格否定別人性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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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00:43: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open1017 於 2008-3-16 10:38 PM 發表
就像美國一樣,
寧願抓錯也不要錯放!
寧願之後國賠給錯抓的犯人!!
而且這種事
要錯抓也不容易吧..

我個人覺得..
當他們開始計畫犯罪時
他們就失去人權
就像是給你臉你不要臉一樣!!

所以這種人為何要給他們再一次機會 ...

要胡亂抓人嗎?還要連抓錯也不要放過?那街上有很多人呀,全都抓掉就是了。要不連你也抓,到時你又會說些什麼呢?
再說一次,人權是與生俱來,不到你去否定,甚至不用你去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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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00:46:3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wake491 於 2008-3-20 03:17 PM 發表
強姦犯照我看來他根本跟畜生是一樣的
他就不尊重人權了
我們幹嘛還在乎他的人權問題
如果我是立委我一定要提出有效對付這種人的法案
譬如~先仿造星國『鞭行個幾十下』
再來不用麻醉直接『取蛋斷屌』
最後『砍斷手筋 ...

他不尊重人權不代表人權就不需要被尊重,也不代表你也要不尊重人權。照你所說,一個人犯罪,全個世界也應該犯罪了對不對?

[ 本帖最後由 小黑月 於 2009-9-29 01:0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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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00:56:2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ardyku 於 2008-5-23 09:22 PM 發表
犯罪的人需要人權
被害者是烏龜嗎
怎麼處理應該由被害人決定
如果說要槍斃
也沒關係
就由雙方去妥協吧

如果凡事都用這種方法,法庭便失去判決的用處。
另外你的言語有矛盾,「由被害人決定」,又說什麼「雙方去妥協」如果說要讓「由被害人決定」,那便不是「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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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01:04: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潛水刀 於 2008-6-6 11:30 AM 發表
我的建議對於那些強姦犯 不要用化學去勢方式
我到建議先
1.掏出來
2.用鋼刷用力刷 (左刷刷右刷刷) 還來個上下一起刷
3.刷完在灑把鹽 (消毒一下)
4.再來刷一下
5.再把灑把鹽
6.拿剪刀 卡擦一下
7.卡擦完 抓去當眾遊 ...

那看來,潛伏在你心底的惡魔也很可怕。這些血腥的手段並不是常人的我們能想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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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01:13: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eye 於 2008-7-10 01:15 PM 發表
去勢對罪犯太輕了.......應該連手腳也廢掉......如果沒手腳........武器就在也不是武器了

沒有手腳還有舌頭,再說,一個人做不了,來個輪姦更是可怕....
已經不考量你的懲處有多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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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14 01:43:3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tailsice 於 2008-5-29 09:12 PM 發表
自做自受~
沒有什麼值得好原諒的
如果不這麼做
那麼只會對我們臺灣的女性有著更大的潛伏危機

我不明白那個潛在的「危機」是怎麼樣。(還有,應該使用危險而不是危機)要是使用這形同報復的手法進行懲處,不是在放大那個潛在的危險嗎?再者,照你意思所說,是應該先把所有男人去勢嗎?是否要這樣才能把你所說的潛在危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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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14 01:51:2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luetooth 於 2008-6-1 01:50 AM 發表
甚麼化學去勢 !??
物理去勢就好了阿
一刀下去乾淨利落又省錢

請問是省了哪方面的錢呢?要知道物理去勢其實是十分危險,被去勢者很容易會在手術過程中死去。而且也會出現很多費用問題需要解決,例如:失血過多要施行的手術費、重新裝上人造尿道口費用、要服用的消炎藥、手術失敗的殮葬費等等。就此不見得省錢。再者,我們不應單純只從金錢方向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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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14 02:07:3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davidhsu 於 2008-9-29 01:56 AM 發表
別跟我提人道主義'如果一個人連性慾都克制不了'跟野獸有何不同!!!!
換個立場'可否請那些說人犯有人權的人'公開聲明願意將妻子女兒們在這些野獸想犯案時'可以供他們無條件逞慾'發洩 ...

我們是應該去幫助那些控制不了性慾的人去控制性慾,難道有人失禁,便說他隨處便溺與野獸無異嗎?就算是野獸,我們也應該給予人道的對待。為何犯人不能有人權?請查明人權本義。還有,我們不能代妻女決定她們的身體要與誰人性交,否則便剝削了她們的人權。我們只是為犯人爭取應有的人權,而並不是要交出我們的身體縱容他們的罪惡。我們都認同犯罪者應該受罰,但要強調並不是不人道的懲處!也不是讓大眾宣洩情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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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17 01:34:4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uj1211 於 2008-3-16 11:37 PM 發表
這種話題喔,說再多都是廢話啦,因為我文筆太差了,辯才也不好,所以直接向支持反方的和強調強姦犯有人權的人問個問題喔!
假設!今天被強姦的是你奶奶、你媽媽、你姊妹、你女友、你老婆、你女兒、你孫女!

你還敢對所有支持嚴懲 ...

容我說一句笑,希望這個假設不是對於身為反方的我一個詛咒吧……
再說,就是因為還有討論的空間和需要,才會繼續辯論,不然會錯失很多意見。大家互相學習吧,絕不會變成友方所說的廢話。
但友方引述了一個可怕的懲治,也有矛盾和奇怪的地方,讓我慢慢引述,也請原諒我的文筆和辯才。
友方說聖人只有耶穌一個,而他早已升天了。
先不批論友方的宗教信仰(畢竟也沒有什麼好批論),但既然提出聖人只有他一個,而聖經也引述到世人都有罪,加上友方提出要殺掉犯罪者,那麼友方的意思是要殺盡天下人嗎?畢竟每人都必會犯過罪(誰敢說自己沒有犯過罪的請站出來給我驗證),而世上也除了耶穌外,便沒有人有資格執行罰則,因為世人都有罪吧。我的意思有錯嗎?
不過,聖經都提出要寬恕別人了,殺人更是犯了十誡,那麼友方為何提出殺盡天下罪犯?
再說,犯人都是有人權的,只要是人便有人權。我們請參照生物學分辨「人類」的方法,「界、門、綱、目、科、屬、種」,而人類屬智慧型人種。如果友方想界定犯罪者是否屬於「人類」,建議應使用這個方法分辨。什麼無法控制性慾便不是人這個定義根本不合理。再說,我們也不應虐待野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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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24 20:54:18 | 顯示全部樓層
既然友方不見新聞有任何述說犯人帶上電子腳鐐後逃脫犯案,那麼去勢便是沒有需要的了。再說,君不見把犯人去勢便可永絕後患,如犯人用「後庭」犯罪,甚至使用工具,去勢便失去意義。友方不應把強姦犯的性別單一化,並不會只有男強姦女,女也會強姦男,更不要說什麼變性或雙性了。如果同樣犯上強姦,罰則應須一致,友方卻一直未解決非男性罪犯處理不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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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6 22:29: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去勢沒有用,他可能會改用別的工具去殘害別人,說強姦犯也有人權,那受害者的一輩子誰來負責?
當然是要查清楚 ...
zorro 發表於 2009-12-22 03:25 PM

只要是人,就會有人權,不論是否犯了罪都有,因此我們都要考慮他們的人權。
還有,本人弄不清楚判犯人重罪怎會算得上是對受害者的負責任。去勢犯人就是負責起了受害者的一生?本人並不見得。
友方提到被冤枉的可能性。既然被誤會的可能性高,友方應先提出減低出錯可能性的方案,而不應只單單提高刑罰。
而且,就算要判重罪都必須考慮人權!!應以人道手法施予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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